这个问题是经常出现的。在我们的分包商中,很多也都愿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但是交给我们的履约保函条款内容与我们的预期却有较大出入。为实质性的差别,就是这些保函都不是"见索即付"的。我们在审查时都告诉业务人员这种保函不行,得要求分包商重新另行提供见索即付的保函。但是业务人员怕耽误采购进度,影响整个项目的工期,往往要问我们,为什么保函就非得是“见索即付”呢?
所谓"见索即付",说通俗点,就是只要见到索赔就付款。站在保函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履约保函不是"见索即付",那基本就等于没有保函。"见索即付"就是收取保函的初衷,但是有些业务人员往往却不理解这一点。
接触过保函的人士都知道,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受益人在索赔时,只需要提供一份声称保函申请人已经违约的单方声明和保函原件即可,并不需要再提供过多的文件。银行只需做形式审查,无需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往往有不少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受益人索赔设定了更多实质审查的条件。比如:
"受益人应提供一份与申请人就索赔事项已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这种索赔条件在逻辑上挺有意思的。如果此时双方还能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话,还犯得着来麻烦银行吗?如果双方在签约之时就能如此信任对方,那就大可不必再浪费钱来开保函了。
"受益人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据"
每当看到这样的要求,我就联想到在法院打官司。可惜银行不是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公权力。有过诉讼经历的朋友都知道,在很多情况下,要证明违约事实需要大量的证据。在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中更是如此。我也一直怀疑银行是否具备审查这些证据的能力。有这工夫,我受益人不如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好了。而且,证据都交给银行了,以后打官司如何再举证?难道跟法官说,"证据原件都在银行"呢?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不会有无缘无故的"见索即付"。银行既然能够"见索即付",自然是以有相当可靠的保障为前提的。实际上也是如此,银行在开履约保函时,要么是占用了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或是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无论如何,在承担了保函的索赔责任后,银行肯定是能够从申请人那里找补回来的。所以每当我看到银行履约保函中这些条件时,我实在是想不明白,银行到底还担心什么?究竟有何顾虑?恳请银行界的朋友点拨一二,以解我萦绕于心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