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向受票人出示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未予承兑的,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后,持票人应要求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拒绝证明”,该证明应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并签名。持票人可以凭“拒绝证明”对汇票的原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怎么办
以下情况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