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这一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必须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投标联合体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较好款规定的条件。若因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使得采购人对投标人有特定条件规定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这一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