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账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个人借款市场比较混乱,存在多个个人团体,多数借款人表示:再找这些人办理的时候,都被预先收取了一定的到家费用,或者考察费用,在我看来,这就是属于不合理的一种。如果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出借人是不能预先收取任何费用的!所以借款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予以拒绝。
个人急用钱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借款方式,并注意合理规划还款计划。借款时需谨慎甄别各种借款机构和平台,避免陷入不良借贷环境,对个人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