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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川市刑事案件辩护咨询,期待您的来电

    2024-02-13 08:52:01 1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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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法院对于案件处理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有利的规定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性。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法律原则、法学原理的基本精神进行逻辑性辩护。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良好的道德、习惯等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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