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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发挥泸州市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4号)《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科知〔2018〕91号)和《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设立并实施泸州市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
第二条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在泸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对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及建设发展予以事后补助。
第三条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四条后补助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由泸州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安排直接用于自身科研活动等,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等。
第五条后补助不得开支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各级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后补助按照新备案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两类管理,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备案的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性支持20万元/个。
(二)新引进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A类、B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个。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支持: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和人才局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正式备案文件对新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形成后补助支持建议。
(三)结果公示。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市科技和人才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调查处理。
(四)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后补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后补助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原《泸州市创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泸市科知〔2018〕205号)和《泸州市新引进设立研发机构补助办法》(泸市科知〔2018〕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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