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所有,但求有用。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工方式独特的机制。除此之外,我国还对适用劳务派遣的主体进行了限制。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在加强,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式员工的保护在放松,企业中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更多是一种惯性。劳务派遣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作用则依旧强势,主要是因为限制了劳务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岗位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对于政府和事业单位并不适用。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工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员工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专用发票可计入用工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用工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负责完成。用工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百略人力资源集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四)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
(五)缴纳社会保险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有很多合作安置渠道,在安置工人和招工等方面有诸多优势,百略人力资源集团可以在全国选择社保费用缴纳标准的地区缴纳。
(六)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百略人力资源集团。使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不必要的请假。使入、离职时各种人事、保险转移工作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