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吊”的规定: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的(防止钢丝绳磨损或隔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违章指挥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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