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发表时间: 2006-7-11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06-29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已于2004年6月19日经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
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
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
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
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
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