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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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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